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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7日,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在经营场所的酒柜上发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啤酒27瓶,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啤酒的索证索票,包括供应商证照、供货凭证、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因为当事人未销售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啤酒,所以当事人并未因此获利。同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展板一块,上面写着“ ……充值2000RMB赠送500RMB加百威24支……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家不可以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最终解释权”不应成为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消费者应提高警惕,消费时仔细阅读合同或活动规则,避免因模糊条款权益受损,同时保留合同、发票、宣传资料等,以便合理维权。
2024年1月,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工业园区转供电情况开展检查。经调查核实,2023年度,该园区物业公司在向园区内企业用户转供电的过程中,存在按照企业自主申报的最大用电容量加收容量费的情形,多收电费共计1163698.85元。在县局的督促下,该物业公司已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给企业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力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七十六的规定,德清县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转供电环节中,部分转供电主体违规加收电费,增加最终用户用电成本。通过查处,能确保终端用户依照国家规定的电价缴纳电费,避免被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助力区域经济平稳运行。
2024年1月,德清县公安局将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移交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置。经查,当事人采购并销售的猛火灶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设施,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猛火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德清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作为工业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消费者购买猛火灶等产品时,应挑选出正规商场、品牌专卖店或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平台,避免购买来路不明的低价产品,并注意查看产品是不是有CCC标志及相关证书。
2024年4月,朱某从当事人处购买了非标电动车,在骑行过程中被查获。经查,当事人通过置换或者直接回收的方式收购二手无出厂合格证明、无3C强制性认证证明的非标电动车,之后为牟取利益,将非标电动车进行销售。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德清县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车作为一种便捷的交通工具,其质量必然的联系到消费的人的出行安全。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车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危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应提高警惕,选择合格产品,购买电动车时,务必查看产品是不是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标志,并核对认证证书的真实性,察觉缺陷时积极维权,一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2024年11月,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德清某卷烟店做监督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某高档白酒若干,经商标所有人鉴定系假冒产品。上述侵权假冒白酒合计6瓶,货值金额共58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德清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应规范诚信经营,从正规渠道购进商品,消费的人在购买时尽可能地选择品牌官方门店、授权经销商等,避免在不明来源的渠道购买低价“名牌”商品,并索取留存相关票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年8月,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举报称德清县某超市销售假冒厂名厂址的高山绿笋,县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经产品包装标称的三家生产厂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确认,当事人销售的高山绿笋实际非包装上标称的三家生产厂商所生产,系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已主动将剩余产品退回厂商。另查明当事人合计销售高山绿笋40包,货值552元,违法来得到的21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德清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对其外包装信息进行全方位检查,并留存进货凭证和供货商资质材料。众多购买的人在遇到有假冒厂名厂址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时,应及时保存好样品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2024年1月,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网店登记经营地址处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MMMUI人参珍珠膏(净含量1000g,粤G妆网备字2022088861)3袋、20克规格白色包装盒一箱、自制产品标签一卷。经查,2023年8月底至2024年1月,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网上购买的上述化妆品分装成20克规格小包装产品,并加贴自制标签后在其本人开设的网店上销售。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货值金额1696.5元,违法来得到的1696.5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经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一些商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手工护肤品等,实则是由经营者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生产,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风险。该案的查办有效规范了化妆品的生产流通秩序,同时提醒消费者应仔细辨别产品包装及标签等信息。
2024年3月,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库房内发现石韦、车前草等一批中药饮片,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上述中药饮片的合法购进票据。经查,2023年2月至2024年1月,当事人因不熟悉网上支付工具,以另一中医诊所的名义从某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多个批次中药饮片。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898.5元,违法来得到的57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药品作为特殊用途的产品,必然的联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打击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有利于净化药品市场,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消费者购买药品时要仔细检查药品包装是否完整,是否有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等信息,查看药品外包装上的国家药品批准文号(如“国药准字”),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文号真伪。
2024年8月,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德清某烤鱼店做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截至检查当日,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该电子秤检定合格印、证,违法来得到的共计2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德清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要加强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消费者要妥善保留消费凭证,注意计量器具是否张贴“强检合格”标签,避开作弊秤“坑”。一经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2024年10月,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当事人购入的某批次乌骨鸡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乌骨鸡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办法提供其供应商的票据及出厂检验报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兽药滥用导致动物机体的注射部位和一些内脏器官(如肝脏、肺脏等)含有高浓度的兽药残留,这一些产品就成了危害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通过办理兽药超标的农产品案件,可以严厉打击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减少兽药残留对人体的危害,从而保障人民的健康。消费者购买此类产品时要查看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注意产品包装上的标签信息,避免购买三无产品。